彭某某因抢劫、盗窃罪于1996年被收押于原四川新康监狱(现绵阳监狱)服刑,该犯于1998年脱逃后使用化名长期经流窜长期居住于云南省。 汪某某因抢劫罪于1997年被收押于原四川新康监狱(现绵阳监狱)服刑,该犯于1999年脱逃后使用化名长期流窜于新疆、上海等地打工维持生计。然而“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二犯虽东躲西藏多年,终于今年7月被抓获。
近日,绵阳市小枧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徐锐、马斌分别出庭公诉该二人脱逃案。通过审判,人民法院当庭判决彭某某脱逃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与原判没有执行完毕的刑罚合并,共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汪某某脱逃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与原判决没有执行完毕的刑罚合并,共执行刑罚六年。
为教育在押罪犯,监狱方面组织在押罪犯约200名参加旁听。我院检察官在法庭上充分发表公诉意见,举证详略得当,环环相扣,阐明犯罪脱逃将付出的代价。这种‘以案释法’的庭审方式,最大的好处是可以简单直观地诠释脱逃罪的概念、构成要件、犯罪动机、危害后果、刑事处罚,让在押人员认识到接受刑罚是其犯罪之后的必然后果,从而督促在押人员要注重自我管理,认罪伏法、积极改造,放弃脱逃念头
彭、汪二人均对自己的行为表示深切的悔悟,愿意服从法律的制裁,在旁听的罪犯通过此案件的审判也深受震动和震慑,警示教育取得了良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