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孝义市一煤矿发生安全事故涉嫌瞒报

煤炭局已介入调查

2018-10-30 17:16:43    来源:北京时间    

山西汾西集团宜兴煤业有限公司

近日本网接到孝义市村民李真兼(化名)举报山西汾西集团宜兴煤业有限公司井下宜兴煤业发生一起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导致一人死亡涉瞒报,事故发生后山西汾西集团宜兴煤业有限公司没有及时向各级相关部门汇报,反而与死者家属私下协商,以赔偿300多万补偿金并瞒报了事故,,事故发生后不自查自纠依然生产,令人质疑。

2018年6月25日,山西汾西集团宜兴煤业有限公司发生一起安全事故,白班1点左右,开突队跟班副队长赵高才机炮头搅死,头和身体分离,当场死亡。

实地调查:

遇难者赵高才的出生的家乡

本网7月27日来到山西省孝义市见到了反映人李真兼(化名),在反映人李真兼(化名)指领下来到遇难者赵高才的出生的家乡孝义市驿马乡刘家庄村,在村里看到遇难者赵高才的房屋已无人居住,在邻居家问到遇难者赵高才7月22日已下葬,家人现居住孝义市永安路一家园安置小区,经多方调查了解遇难者赵高才男34岁,身份证:1423*119*405*15*15,遇难者爱人贾*俊,身份证号1411*119*606*40*27。育有一儿14岁,一女11岁。遇难后遗体存放在汾阳市太平间,遇难者家属和矿方私下达成赔偿协议,赔偿300多万。

山西省孝义市煤炭工业局态度:

孝义市煤炭工业局

7月26日下午,本网人员来到孝义市煤炭工业局办公室见到了办公室刘主任,刘主任说没有收到山西汾西集团宜兴煤业安全事故的上报,汇报领导调查后给你们回复。

国务院明文规定:煤矿发生事故在一小时内上报;国家安监局总局规定:瞒报谎报将从重处罚。对有关直接责任人按《刑法》第134条重大责任事故罪,第135条重大安全事故罪从重处罚;负有监督管理责任而监管失职的人员,追究其渎职责任。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瞒报、迟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以上五百万以下的罚款。

国务院明文规定:煤矿发生事故在一小时内上报;国家安监局总局规定:瞒报谎报将从重处罚。对有关直接责任人按《刑法》第134条重大责任事故罪,第135条重大安全事故罪从重处罚;负有监督管理责任而监管失职的人员,追究其渎职责任。

截止发稿前未接到孝义市煤炭工业局的回复,本网将继续关注。

[编辑:夏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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