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行政,日前,山西省安监局按照“谁决策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执行谁负责”的原则,结合实际,制定出台了《安全生产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行)》(以下简称《制度》)。
《制度》按照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类别区分,明确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3大类,15项具体情形需进行法制审核。
《制度》要求,凡以安全监管部门名义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行政执法决定。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形,由批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补办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制度》还明确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的10项主要内容,即:行政执法主体是否适格;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材料是否齐全;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是否适当;是否符合法定程序;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行政裁量权是否适当;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是否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内容。
《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重大行政处罚决定、重大行政许可决定、重大行政强制决定、安全监管部门认定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安全监管部门依法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本部门法制机构或者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对有关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法制机构开展法制审核时,可以聘请相关领域专家、律师参加,并提交书面审核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