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西省安监局印发《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试行)》,要求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谁执法、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公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事前、事中、事后的有关内容。 行政执法事前要将执法主体、执法依据、执法权限、执法程序、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监督方式6项内容进行公示。事中公示要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要佩戴或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安全监管部门在门户网站等公示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法定依据、实施机构、办件类型、服务对象、法定时限、承诺时限、数量限制、结果名称、受理条件及依据、办理流程及环节和需要申请人提交申报材料的名称清单、申请书文本式样、投诉渠道、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状态查询等。在安全监管部门服务窗口公示行政审批服务指南等。行政执法事后要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4项内容进行公示。
公示载体包括网络平台和办公场所,主要通过安全监管部门门户网站以及在安全监管部门服务窗口等公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相关内容。